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可針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進行如下解釋: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這意味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自己保管其所管理的投資基金,而是需要委外交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保管。 而根據第2項,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情況下,有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自行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私募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募集的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都需要設有信託監察人,並能夠履行基金保管機構所負責的相關義務,以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2條第3項的義務。 根據第3項,對於符合第2項要求的情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請或申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前,需要擬定選任信託監察人的方法,以及具體計畫以確保其能履行與基金保管機構相當的義務,並提交給主管機關核准。 最後,根據第4項,第2項第2款的信託監察人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2條和第59條的相關規定。 這些解釋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以確保與問題有關並遵循最新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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