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的自有財產應該分別獨立。這表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或私募資金時,應該將信託基金的資產和自己的資產分開管理,保持獨立性。這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防止將信託基金的資產和自己的資產混在一起,造成潛在的風險。該規則的目的是確保信託投資業務的透明度和財務安全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