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3 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根據本條及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對未規定的事項則應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由本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每會計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董事長、經理及會計主管簽署或蓋章,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認可的年度財務報告。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取得營業執照不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的財務報告股票淨值低於面額的情況,本會除了能要求其在期限內改善外,還可以採取以下處置措施:(一)如果每股淨值未低於面額的一半,本會可以限制該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要求該事業在一年內改善,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改善,本會可以限制其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如果每股淨值低於面額的一半,本會可以限制該事業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年度內已改善每股淨值至不低於面額,可以附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最近財務報告,向本會申請解除前述的限制。年度財務報告的申報應該由同業公會彙送本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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