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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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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2. 2.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4.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者外,依前項規定應申報之財務報告有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情事時,本會除得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每股淨值未低於面額二分之一者,本會得限制該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事業並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每股淨值低於面額二分之一者,本會得限制該事業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 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年度中已改善公司每股淨值至不低於面額者,得檢附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向本會申請解除前項限制。
  6. 6.第三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3 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根據本條及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對未規定的事項則應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由本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每會計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董事長、經理及會計主管簽署或蓋章,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認可的年度財務報告。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取得營業執照不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的財務報告股票淨值低於面額的情況,本會除了能要求其在期限內改善外,還可以採取以下處置措施:(一)如果每股淨值未低於面額的一半,本會可以限制該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要求該事業在一年內改善,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改善,本會可以限制其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如果每股淨值低於面額的一半,本會可以限制該事業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年度內已改善每股淨值至不低於面額,可以附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最近財務報告,向本會申請解除前述的限制。年度財務報告的申報應該由同業公會彙送本會處理。

  • 法令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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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3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