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的第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以下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3條的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這意味著該類企業需要設立一套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其運作和業務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業務運作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令、章程和內部控制制度。這表示該類企業在進行業務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令規定、公司章程以及其內部制度的要求。 3. 內部控制制度的訂定或變更必須經董事會的同意,並保留相關文件。如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通知要求變更,則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變更。這意味著該類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訂定或變更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審議和批准,並且需要確保相關的文件得到妥善的保存。此外,如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變更,企業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變更。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第121卷,第59期,93年10月30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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