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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3.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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