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變更資本額。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變更資本額。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