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投资信托业管理规则(93.10.30订定)》第5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在事实发生后的两天内公告,并向本会申报并抄送同业公会,关于对受益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重大影响受益人权益的事项包括以下情况: 一、存款不足的退票、拒绝往来或其他丧失债信情事。 二、因诉讼、非诉讼、行政处分或行政争议事件,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三、向法院申请重整。 四、董事长、总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 五、变更公司或所经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签证会计师。但变更事由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调整情况的除外。 六、有第三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况中的一种。 七、向与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关系企业之关系者,或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本人或其关系人购买不动产。 八、募集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停止及恢复计算回购价格。 九、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转移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承受。 十、募集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合并。 十一、募集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契约终止。 根据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关系人,可以指以下情况之一: 一、本人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亲等以内之血亲及本人或配偶为负责人之企业。 二、本人为法人者,指受同一来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关系之法人。 参考资料:《证券投资信托业管理规则(93.10.30订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