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參考資料,第39條規定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中,當委託人違約未還券時,應由證券經紀商代為辦理現券償還。具體而言,當違約發生後,證券經紀商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1. 在當日開盤時,以市價買進同類別和同數量的股票,並將其存入專戶。 2. 在處分的交割次日,將買進的股票匯撥至該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 3. 代委託人辦理現券償還時,需填寫「信用交易股票交付清單」,其中右上角需加蓋「(日期)處分本公司代辦現償」的章。然後將清單送至會計部門進行記帳。 4. 次二日,將退還的擔保款和保證金以支票形式開出,由信用交易部門發還給委託人。如果發生欠缺款項的情況,則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24條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50&parentpath=0,11&mcustomize=law_view.jsp&lawname=12.%E8%AD%89%E5%88%B8%E6%8A%95%E8%B3%87%E4%BF%A1%E8%A8%97%E4%BA%8B%E6%A5%AD%E7%AE%A1%E7%90%86%E8%A6%8F%E5%89%87(93.10.30%E8%A8%82%E5%AE%9A).+1,+%E7%AC%AC39%E6%A2%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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