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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券型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但基金成立未滿三個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日前一個月或主要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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