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前述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4-1 條》,可以解釋如下: 1. 第一項第六款解釋: 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的與該事業有利害關係的公司或證券承銷商,指的是以下情況之一: a. 與該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b. 該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c. 前述人員或該事業的經理人與該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為同一人或有配偶關係。 這項解釋主要定義了與該事業有利害關係的公司或證券承銷商,並具體列舉了三種情況。 2. 第二款解釋: 第二款解釋中提到的綜合持股,指的是該事業對該事業的持股加上該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該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事業對該事業的持股總數。 這個解釋確定了綜合持股的定義,以及計算綜合持股的方式。 3.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之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根據最後一項解釋,如果該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是法人,則該法人的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情況,準用第一項的規定。 這個解釋確定了法人董事或監察人的情況下,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的適用規定。 以上是針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4-1 條》的逐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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