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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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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或證券承銷商,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與本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二、本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前款人員或本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
  2. 2.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指事業對本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他事業對本事業之持股總數。
  3. 3.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4-1 條》,可以解釋如下: 1. 第一項第六款解釋: 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的與該事業有利害關係的公司或證券承銷商,指的是以下情況之一: a. 與該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b. 該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c. 前述人員或該事業的經理人與該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為同一人或有配偶關係。 這項解釋主要定義了與該事業有利害關係的公司或證券承銷商,並具體列舉了三種情況。 2. 第二款解釋: 第二款解釋中提到的綜合持股,指的是該事業對該事業的持股加上該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該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事業對該事業的持股總數。 這個解釋確定了綜合持股的定義,以及計算綜合持股的方式。 3.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之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根據最後一項解釋,如果該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是法人,則該法人的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情況,準用第一項的規定。 這個解釋確定了法人董事或監察人的情況下,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的適用規定。 以上是針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4-1 條》的逐條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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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4-1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或證券承銷商,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與本事業具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