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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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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
  2. 2.前項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且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業務或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3. 3.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33條,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管理有以下要求: 1.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必須配置適足、適任的主管和業務人員。這意味著該業務需要有足夠且合適的管理和執行人員。 2. 負責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不得同時兼任買賣執行的業務人員,且負責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業務或自有資金的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不同的業務職能之間保持分工和專業性。 3.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業務者可以自行保管信託財產,但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執行這項任務。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和適當管理。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保障參與者的權益和業務的運作正常進行。 參考資料:《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經營相關法規解釋指引(資本適足率、資訊安全、內控能力評估及專業資格要求等)》(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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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前項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