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33條,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管理有以下要求: 1.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必須配置適足、適任的主管和業務人員。這意味著該業務需要有足夠且合適的管理和執行人員。 2. 負責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不得同時兼任買賣執行的業務人員,且負責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業務或自有資金的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不同的業務職能之間保持分工和專業性。 3.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業務者可以自行保管信託財產,但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執行這項任務。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和適當管理。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保障參與者的權益和業務的運作正常進行。 參考資料:《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經營相關法規解釋指引(資本適足率、資訊安全、內控能力評估及專業資格要求等)》(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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