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之一 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4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
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資或交易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與檢討報告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
核定
;修正時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41-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