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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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2條,此條規定了「信託機構」的定義。該條明確指出信託機構是指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金融機構。這些機構需要經財政部的核准,才能進行信託業務。這意味著只有經過相應核准的金融機構才能被稱為信託機構。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法》第2條,財政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2 範例:台灣的信託銀行或其他經核准的金融機構可以被視為都市更新投資信託的信託機構,以提供相關信託業務。 2.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2條,此條規定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的定義。該條明確指出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是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的有價證券。換言之,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這些有價證券來參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法》第2條,財政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2 範例:投資者可以購買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以參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3.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2條,此條規定了「受益人」的定義。該條明確指出受益人是指持有記名式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的人。換言之,只有擁有記名式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的人才能被視為受益人。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法》第2條,財政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2 範例:持有記名式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的投資者可以被視為都市更新投資信託的受益人。 4.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2條,此條規定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的定義。該條明確指出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是規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信託機構及受益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契約。這意味著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是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活動中各方之間規範關係的契約文件。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法》第2條,財政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2 範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信託機構和受益人之間可以經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來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5.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2條,此條規定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定義。該條明確指出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是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根據該辦法募集的資金,以及使用該基金所取得的財產。換言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是指投資者投入的資金以及基金所購置的資產。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法》第2條,財政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2 範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募集資金形成的基金,以及該基金所投資的財產,都可以被視為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 都市更新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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