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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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以不得請求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買回之基金為限;並檢附下列書件,報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發行計畫。 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 四、公開說明書。 五、董事會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議事錄。 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信託機構無第十四條規定所列各款之聲明文件。 八、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 2.前項第二款所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發行計畫,其應記載事項由本會定之。
- 3.本會為審核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案件,應先洽商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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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鳥瞰條文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 4 條",以下是對該條文逐項解釋: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時,只能限制在基金不能要求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買回的範圍內。同時,必須提交以下文件並經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才能進行募集: - 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申請書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發行計畫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 - 公開說明書 - 董事會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議事錄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 信託機構無第十四條規定所列各款之聲明文件 - 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 - 其他依本會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發行計畫" 應該由本會(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訂定其應該記載的事項。 3. 本會在審核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申請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案件時,需要事先與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協商意見。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2021/11/30)
- 都市更新名詞
- 核名詞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法規
- 第十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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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