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 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客戶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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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定義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範疇。該規則指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是指為了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有價證券投資業務的公司或個人。報酬被定義為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客戶或第三人取得的任何利益。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經營為客戶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直接代替客戶進行有價證券投資的業務,並且從客戶或第三人那裡獲取報酬,則該公司可以被歸類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報酬可以以各種形式支付,包括直接支付的顧問費、諮詢費,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的報酬,只要與提供證券顧問服務有對價關係即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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