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 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客戶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
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 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客戶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