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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准。 任何人經前項核准,不得使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類似事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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