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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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