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其種類範圍以經本會准者為限: 一、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 四、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前項第二款業務,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全權委託管理辦法) 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