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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5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其種類範圍以經本會准者為限: 一、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 四、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前項第二款業務,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全權委託管理辦法)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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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但種類範圍必須經由主管機關核准: 1. 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2.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 4. 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 5. 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對於第二款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當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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