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於從事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行為,視為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依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6 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在從事第一項各款業務時,視為是在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授權範圍內行事。可參考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目前沒有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