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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設置投資研究及財務會計等部門。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投資推介建議或出版。 二、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或講授。 三、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四、內部稽。 五、主辦會計。 六、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為推廣、招攬或於公司內部協助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五人;業務人員總人數不足十人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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