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27

快速跳轉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一、開業、停業、復業及歇業。 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四、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轉報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以下情況之一,應向主管機關(本會)申報: 一、開業、停業、復業及歇業。 例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開業或停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例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發生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例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股東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發生變動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四、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例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而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申報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第一款的事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事項,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轉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27 條

  • 監察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27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一、開業、停業、復業及歇業。 二、變更董事、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