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一、開業、停業、復業及歇業。 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四、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轉報本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