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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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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營業項目。 四、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五、受讓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六、解散或合併。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以下情事之一時,應先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欲更改其公司名稱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二、變更資本額: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欲更改其資本額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三、變更營業項目: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欲更改其營業項目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四、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欲更改其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營業處所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五、受讓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欲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轉讓給他人,或接受他人的轉讓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六、解散或合併: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欲解散或與其他事業進行合併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有其他應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的事項,也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希望更改其公司名稱,便需要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同樣地,如果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打算解散,也需要經過本會的核准才能進行解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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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26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