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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營業項目。 四、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五、受讓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六、解散或合併。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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