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25 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業務經營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 四、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條件。 五、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前段或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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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如要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若有以下情況之一,證券交易所得不予核准: 1. 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2. 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3. 業務經營未按照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4. 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第31條第1項規定之資格條件。 5. 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第28條第3項前段或第4項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https://www.twse.com.tw/zh/page/rules/rule/rule_market.html)。 舉例來說,根據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申請書件中提供的資訊被證券交易所發現虛偽或不實,則不會核准申請。又例如,根據第25條第4款的規定,如果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第31條第1項的規定,證券交易所也會拒絕核准申請。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業務的真實性和符合資格要求,以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註:此回答是根據作為法律教授的身份,參考相關法規的文字內容進行回答,並無法確認該法條是否有修訂或解釋。如需正確解釋或法規適用,請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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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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