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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准: 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業務經營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 四、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條件。 五、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前段或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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