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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30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登錄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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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30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和業務人員的登錄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在申報給主管機關後核准後實施。修正時,同樣需要經同業公會擬訂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准後實施。 根據資料來源(需與問題有關聯),這條法規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和業務人員的登錄事項由同業公會進行擬訂,以確保這些人員的身份和相關資訊能夠得到管理和監督。同業公會需將擬訂的登錄事項申報給主管機關,經核准後才能實施。在修正法規時,同樣需要按照這個程序進行,確保法規的實施合規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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