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登錄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30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和業務人員的登錄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在申報給主管機關後核准後實施。修正時,同樣需要經同業公會擬訂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准後實施。 根據資料來源(需與問題有關聯),這條法規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和業務人員的登錄事項由同業公會進行擬訂,以確保這些人員的身份和相關資訊能夠得到管理和監督。同業公會需將擬訂的登錄事項申報給主管機關,經核准後才能實施。在修正法規時,同樣需要按照這個程序進行,確保法規的實施合規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