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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40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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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40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在每年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和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 根據規定,申報上述年度財務報告的文件應由同業公會轉送給主管機關。 舉例如下: 根據伊利諾伊州台爾斯塔市第一區法院的判決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A應將其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和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申報給該州的證券主管機關。此報告應經同業公會轉送給該主管機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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