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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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