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41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前項投資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並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委任契約,應自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各種傳播媒體提供投資分析者,應將節目錄影 (音) 存查,並至少保存二個月。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應製作投資分析報告並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第41條第1項)。該投資分析報告的副本或紀錄應保存五年,並且可以以電子媒體形式保存(第41條第2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委任契約根據第38條的規定,應保存五年,自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第41條第3項)。此外,在各種傳播媒體上提供投資分析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將節目錄影(音)存查,並最少保存兩個月(第41條第4項)。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41條,投資分析報告應留存五年的規定,可以參考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所制定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訂定),該規則專門針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管理和運作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作為一個範例,假設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製作了一份投資分析報告,該報告包含詳細的分析基礎和根據。根據第41條的規定,該投資分析報告的副本或紀錄應該被保存五年。假設該投資顧問事業在2020年1月1日提供了這份報告給客戶,則該報告和相關資料應該保存到2025年1月1日。 此外,根據第41條第3項,該投資顧問事業的委任契約應該保存五年。假設該投資顧問事業和一個客戶簽訂了委任契約,該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在2020年1月1日終止,則該契約和相關資料應該保存到2025年1月1日。 最後,根據第41條第4項,如果一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各種傳播媒體上提供投資分析,該事業應該將節目錄影(音)存查,並至少保存兩個月。作為一個範例,假設該事業在2020年1月1日在一個電視節目上提供了投資分析,那麼該節目的錄影應該保存至少到2020年3月1日。 綜上所述,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41條的規定,投資分析報告應該被保存五年,委任契約應該被保存五年,傳播媒體上的節目錄影應該至少保存兩個月。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運作和管理的透明度和負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