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42 條
本會得命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其業務人員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財務、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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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42 條,監管機構有權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其業務人員提供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此外,監管機構還有權直接檢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財務和業務狀況。 這表示當主管機關需要進行審查或監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時,他們有權要求該公司提交必要的財務和業務報告以提供參考。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直接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進行檢查,以確保其財務和業務狀況符合法規要求。 資料來源: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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