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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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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命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其業務人員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財務、業務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42 條,監管機構有權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其業務人員提供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此外,監管機構還有權直接檢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財務和業務狀況。 這表示當主管機關需要進行審查或監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時,他們有權要求該公司提交必要的財務和業務報告以提供參考。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直接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進行檢查,以確保其財務和業務狀況符合法規要求。 資料來源: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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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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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42 條規定:「本會得命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其業務人員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證券投資顧問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