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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43 條

本會於審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情事,得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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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43 條,主管機關在審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申報的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或者在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如果發現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不符合法令規定的情況,可以進行糾正。 這條規定授予主管機關權力,以審查和檢查為基礎,糾正不符合法令規定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其審查和檢查的結果,要求該企業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以遵守相關的法令規定。這一規定有助於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遵守法令規定,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43 條。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1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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