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44 條
證券經紀商及期貨經紀商依本規則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關於該業務部門之業務、財務及人員之管理,除本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章之規定。 信託業兼營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關於該業務部門之業務、財務與辦理有價證券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之主管及業務人員之管理,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章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後段、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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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44條規定,當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同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業務部門的業務、財務以及人員管理,除了本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本章的規定。 另外,信託業在兼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關於業務部門的業務、財務以及辦理有價證券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的主管和業務人員管理,除了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本章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後段、第28條第3項後段、第29條至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第32條至第34條、第36條和第42條至前條的規定。 根據以上資料,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其業務、財務和人員管理須遵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同樣地,信託業在兼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也需遵守相關規定,包括有關業務、財務和人員管理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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