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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者,以下列事業為限: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二、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 三、經營受託國外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推介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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