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50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核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撤銷或廢止其核准外,並得停止其二年內接受新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 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違反前二條規定之一。 三、其他違反本會對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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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情境,進一步釐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50條,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獲得核准之後,若被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除了可撤銷或廢止核准,還可以停止其接受新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的時間為期二年: 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 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19年發布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人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時,應提交相關文件,例如企業登記證明、財務報表等。若發現申請文件中包含虛偽不實的內容,即使獲得核准,主管機關也有權撤銷或廢止核准。 二、違反前二條規定之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5條、第6條規定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獲取核准的要求。如有被主管機關發現違反這些規定之一的情況,即可導致停止接受新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的處罰。 三、其他違反本會對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其中對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時,有一些強制或禁止的規定。若發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這些規定,則主管機關可以採取停止接受新業務的措施。 綜上所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50條是擔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業務時出現不當行為的情況,主要對申請文件的內容、違反相關法規,以及違反主管機關的強制或禁止規定等進行了限制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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