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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47 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標準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後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會廢止其營業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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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47條規定,已設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果與本標準不符,應在本標準修正發布後的一年內進行補正。如果在屆期未完成補正,則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將廢止其營業許可。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該公司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展延,但最多只能展延三個月。 這一規定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標準。對那些既存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來說,如果他們在修正後的期限內未能達到標準,他們的營業許可可能會被主管機關廢止。然而,如果他們有合理的理由無法按時達到標準,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但展延期限最多只能為三個月。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期間持續符合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擁有監督並管理這些業務的責任和權力。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2008/09/22) 第47條 -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https://www.sfb.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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