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46條,如果根據本標準提出的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監管機構(本會)會給予限期補正的機會。如果在限期內申請人無法完成補正,則申請案件會被退回。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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