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46 條
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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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46條,如果根據本標準提出的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監管機構(本會)會給予限期補正的機會。如果在限期內申請人無法完成補正,則申請案件會被退回。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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