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45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第三條、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 2.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除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 3.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經紀商經核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者,依規定應設置之專責顧問部門得與財富管理業務部門合併。
- 4.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依規定應設置之專責顧問部門得與財富管理業務部門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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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設置標準第45條有以下四項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第三條、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這項規定表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可以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且可以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同樣地,保險業也可以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但是,在這些情況下,第三條、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規定除外。 例如,一家證券經紀商可以同時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和進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且可以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的規定運營。 2.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除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這項規定表示,在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情況下,除了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規定外,也適用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舉例來說,一家信託業可以同時提供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且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進行運營。 3.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經紀商經核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者,依規定應設置之專責顧問部門得與財富管理業務部門合併。 這項規定表示,經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的證券經紀商,可以將專責顧問部門與財富管理業務部門合併。 例如,一家經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的證券經紀商可以將專責顧問部門和財富管理業務部門合併經營。 4.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依規定應設置之專責顧問部門得與財富管理業務部門合併。 這項規定表示,由銀行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信託業,可以將專責顧問部門與財富管理業務部門合併。 例如,如果一家銀行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信託業,可以將專責顧問部門和財富管理業務部門合併經營。 總結來說,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45條的規定,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可以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操作,例如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設立專責顧問部門、合併財富管理業務部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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