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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2 條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之規定分別准,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營業執照,不得經營。
  2. 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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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在營業執照中載明業務種類,才能經營該業務。如果沒有經過核准並在營業執照中載明,則不能進行經營。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果想要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要按照該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申請和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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