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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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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條,該標準的依據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5條第2項、第66條第1項及第3項、第67條第2項及第72條的規定而訂定的。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5條第2項:證券投資顧問應設有符合本法規定之管理組織、設備、人員及作業方法。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6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之組織應具有適當之管理制度,並以專業人員執行業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6條第3項:證券投資顧問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符合主管機關定之資格、訓練及考試規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7條第2項:證券投資顧問之負責人及員工應具有資產保全及勤勉盡職之義務,並應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之權益。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2條:證券投資顧問應設置內部稽核機構,並獨立行使內部稽核職權。 根據上述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設置標準方面,應具備適當的管理組織、設備和人員,並建立適當的管理制度。負責人及員工應具備相關資格、訓練和考試要求,並負有保護投資人和相關當事人權益的義務。此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設置內部稽核機構並獨立執行內部稽核職權。 範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設置標準方面,可能需要提供資格認證證明文件、組織結構圖、內部稽核機構設置方案等相關文件來符合相應的標準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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