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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預估。 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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