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42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預估。 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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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42條,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要設立分支機構,應該準備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公司章程 2.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分支機構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未來一年的財務狀況預估。 3. 該董事會記錄分支機構設立決議的會議錄。 4. 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5.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核對的財務報表。如果申請時已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開始的六個月,還需要附上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核對的財務報表。 6. 聲明書,證明申請書和附件中的內容是真實的,沒有虛偽或隱瞞。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想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他們需要填寫一份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並附上公司章程、營業計畫書、董事會會議記錄、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最新的財務報表以及聲明書。這些文件將用於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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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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