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預估。 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