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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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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2. 2.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2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兩點釋義: 1. 這個條文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會有明確的責任,即選任經理人的責任。董事會需要確實審核經理人的資格條件,確保經理人具備所需要的合適條件。同時,董事會也需要負責監督經理人的資格條件的維持和適任性,確保經理人的工作能夠得到適當的監督。 2. 同時,董事會也應該確實監督公司落實對經理人的問責制度,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來評估經理人的適任性。 以上解釋參考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修正日期: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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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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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