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2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兩點釋義: 1. 這個條文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會有明確的責任,即選任經理人的責任。董事會需要確實審核經理人的資格條件,確保經理人具備所需要的合適條件。同時,董事會也需要負責監督經理人的資格條件的維持和適任性,確保經理人的工作能夠得到適當的監督。 2. 同時,董事會也應該確實監督公司落實對經理人的問責制度,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來評估經理人的適任性。 以上解釋參考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修正日期: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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