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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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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擔任一年以上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或三年以上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聘任總經理,應檢具規劃人選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報本會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4.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任該公司之董事長、分支機構經理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為總經理,其主要負責綜理全公司的業務,並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的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備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備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任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者任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3. 具備其他學經歷足夠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聘任總經理時應提供符合資格的人選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方可擔任總經理職務。 根據該條第四項的規定,總經理不得同時兼任該公司的董事長、分支機構經理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 依據以上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總經理需具備相關專業資格,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 信託業法法規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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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