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為總經理,其主要負責綜理全公司的業務,並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的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備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備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任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者任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3. 具備其他學經歷足夠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聘任總經理時應提供符合資格的人選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方可擔任總經理職務。 根據該條第四項的規定,總經理不得同時兼任該公司的董事長、分支機構經理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 依據以上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總經理需具備相關專業資格,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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