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要求: 1. 通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設立的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有以下其中一項工作經驗: - 具有一年以上的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 具有二年以上的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的工作經驗,並表現優秀。 2. 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有三年以上的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且表現優秀。 3. 具備其他相關學經歷,足以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和領導能力。 此外,該條還確定了業務部門的範圍,董事和業務部門的人員需要滿足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三所訂的資格條件,不符合資格的人不得擔任相應的職位。對於在該規則發布前已擔任相應職務的人員,可以在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不受新資格要求的限制。對於在該規則發布後升遷或聘用的人員,必須滿足或符合該規則所訂的資格要求,否則不得就任,同業公會可撤銷其登錄。其他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章程規定的相應職責,可以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以上回答主要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解釋,參考資料可查閱該法規文件以瞭解更多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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