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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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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2. 2.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業務之部門。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及第一項人員擔任或直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職務者,應取得或具備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三所定之資格條件。
  4. 4.本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擔任第一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5. 5.前項人員於本規則訂定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6. 6.依其他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章程規定與第一項人員職責相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要求: 1. 通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設立的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有以下其中一項工作經驗: - 具有一年以上的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 具有二年以上的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的工作經驗,並表現優秀。 2. 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有三年以上的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且表現優秀。 3. 具備其他相關學經歷,足以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和領導能力。 此外,該條還確定了業務部門的範圍,董事和業務部門的人員需要滿足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三所訂的資格條件,不符合資格的人不得擔任相應的職位。對於在該規則發布前已擔任相應職務的人員,可以在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不受新資格要求的限制。對於在該規則發布後升遷或聘用的人員,必須滿足或符合該規則所訂的資格要求,否則不得就任,同業公會可撤銷其登錄。其他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章程規定的相應職責,可以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以上回答主要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解釋,參考資料可查閱該法規文件以瞭解更多詳細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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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