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釋義了本規則中的「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定義。 根據該規則的第2條第1款,「負責人」指根據公司法第8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需要負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人。這意味著負責人是依法負有責任的人。 根據該規則的第2條第2款,「業務人員」指從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列業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 1. 辦理受益憑證的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2. 投資研究分析。 3. 基金的經營管理。 4.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5.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相關業務的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6. 內部稽核。 7. 法令遵循。 8. 風險管理。 9. 主辦會計。 10. 辦理其他經核准的業務。 根據該規則第2條的內容,這些條款清楚定義了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範疇,確定了他們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中的職責和工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