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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2.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二、投資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六、內部稽。 七、法令遵循。 八、風險管理。 九、主辦會計。 十、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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