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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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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2. 2.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二、投資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六、內部稽。 七、法令遵循。 八、風險管理。 九、主辦會計。 十、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釋義了本規則中的「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定義。 根據該規則的第2條第1款,「負責人」指根據公司法第8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需要負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人。這意味著負責人是依法負有責任的人。 根據該規則的第2條第2款,「業務人員」指從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列業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 1. 辦理受益憑證的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2. 投資研究分析。 3. 基金的經營管理。 4.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5.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相關業務的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6. 內部稽核。 7. 法令遵循。 8. 風險管理。 9. 主辦會計。 10. 辦理其他經核准的業務。 根據該規則第2條的內容,這些條款清楚定義了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範疇,確定了他們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中的職責和工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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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