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條,該規則是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的。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由負責人負責業務之組織,並以負責人簽署之行為為該事業之行為。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負責人、業務人員不得違反主管機關依該法所為之禁止、停止或限制之命令。 因此,根據上述的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條的訂定就是為了確實執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相關的規定,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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