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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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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條,該規則是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的。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由負責人負責業務之組織,並以負責人簽署之行為為該事業之行為。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負責人、業務人員不得違反主管機關依該法所為之禁止、停止或限制之命令。 因此,根據上述的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條的訂定就是為了確實執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相關的規定,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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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