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4-1

快速跳轉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2. 2.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業務之部門。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核主管,除應具備第一項資格條件外,其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未符合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
  4. 4.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第一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5. 5.第一項人員於本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6. 6.信託業辦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部門主管,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的資格要求。根據這項規則,部門主管或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且應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資格: 1. 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的資格,並具備相關工作經驗。 2. 通過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測驗,並具備相關工作經驗。 3. 通過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的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或者已獲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的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備相關工作經驗。 4. 曾擔任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 5. 具有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在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工作經驗超過四年。 6. 其他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的學經歷。 此外,本規則還明確了業務部門的範圍,以及適用於已擔任該職務的人員的過渡規定和晉升條件。信託業辦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部門主管,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全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