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的資格要求。根據這項規則,部門主管或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且應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資格: 1. 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的資格,並具備相關工作經驗。 2. 通過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測驗,並具備相關工作經驗。 3. 通過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的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或者已獲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的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備相關工作經驗。 4. 曾擔任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 5. 具有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在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工作經驗超過四年。 6. 其他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的學經歷。 此外,本規則還明確了業務部門的範圍,以及適用於已擔任該職務的人員的過渡規定和晉升條件。信託業辦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部門主管,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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