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運用每一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必須指派具備特定資格條件之基金經理人負責。具體資格條件包括: 1. 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2. 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擔任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投資決策工作三年以上者。 3. 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投資決策工作二年以上者。 4. 現任基金經理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前任職達一年以上,且繼續擔任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併計達二年以上者。 5. 擔任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職務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這些資格條件的具體內容可以由主管機關(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主管機關)進一步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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