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未發行期貨信託基金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超過本會所定一定比率應申請核准者,其投資研究部門主管、該基金經理人及至少一名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6-3 條」的內容和詳細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