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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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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之業務人員,除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五、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測驗合格。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業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符合前項資格條件者。 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舉辦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測驗合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1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不同業務的業務人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根據該條的規定,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之業務的人員應具備符合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通過同業公會舉辦的業務員測驗、通過證券商同業公會舉辦的高級業務員測驗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的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曾擔任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通過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的專業測驗,以及經教育部承認的大學畢業或具有等同學歷且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業務人員三年以上的人員。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證券投資分析師資格核准辦法 - 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辦法 -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辦法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 - 保險事業專業資格及業務行銷人員資格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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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6-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之業務人員,除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經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