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1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不同業務的業務人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根據該條的規定,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之業務的人員應具備符合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通過同業公會舉辦的業務員測驗、通過證券商同業公會舉辦的高級業務員測驗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的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曾擔任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通過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的專業測驗,以及經教育部承認的大學畢業或具有等同學歷且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業務人員三年以上的人員。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證券投資分析師資格核准辦法 - 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辦法 -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辦法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 - 保險事業專業資格及業務行銷人員資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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