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有責任監察其會員或期貨商的財務、業務和內部稽核作業情況,並制定查核辦法並報告給所屬機構。如果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的情況,應立即進行適當處置並通知所屬機構和期貨結算機構。 在進行查察時,如果期貨交易所發現其會員或期貨商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以至信用不能維持,或遇到突發事件,或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的情況,應立即進行專案檢查並提供輔導。 當會員或期貨商無法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期貨交易所應與期貨結算機構合作進行專案檢查並監督由承受該交割義務的會員或期貨商接管相關事務。 前兩項的處理程序和查核輔導辦法應由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共同制定,並提交給所屬機構核准;對於這些程序的修訂也需同樣的程序進行。 根據證券及期貨市場發展情況,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已於2021年2月2日修正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以釐清期貨交易所在查核和輔導方面的責任和程序,進一步保護投資人利益和維護市場穩定。這些修訂對應到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3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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