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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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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期貨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作業情形,並訂定查核辦法報本會備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及期貨結算機構。
  2. 2.期貨交易所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或期貨商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3. 3.會員或期貨商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期貨交易所應即會同期貨結算機構為專案檢查,並督導承受之會員或期貨商接辦相關事務。
  4. 4.前二項處理程序及查核輔導辦法,由期貨交易所會同期貨結算機構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有責任監察其會員或期貨商的財務、業務和內部稽核作業情況,並制定查核辦法並報告給所屬機構。如果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的情況,應立即進行適當處置並通知所屬機構和期貨結算機構。 在進行查察時,如果期貨交易所發現其會員或期貨商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以至信用不能維持,或遇到突發事件,或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的情況,應立即進行專案檢查並提供輔導。 當會員或期貨商無法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期貨交易所應與期貨結算機構合作進行專案檢查並監督由承受該交割義務的會員或期貨商接管相關事務。 前兩項的處理程序和查核輔導辦法應由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共同制定,並提交給所屬機構核准;對於這些程序的修訂也需同樣的程序進行。 根據證券及期貨市場發展情況,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已於2021年2月2日修正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以釐清期貨交易所在查核和輔導方面的責任和程序,進一步保護投資人利益和維護市場穩定。這些修訂對應到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3條的相關規定。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承受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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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期貨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訂定查核辦法報本會備查;發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