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4條,期貨交易所應該在營業處所準備以下文件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調閱查核: 1. 期貨交易所交易的契約規格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合格的相關證明文件。 2. 期貨交易、監視和保證金權利金操作的相關文件。 3. 期貨交易所對其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查核的報告和相關文件。 根據法規,這些文件的保存年限應根據商業會計法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期貨交易所還應該制定保存期限並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有關文件的保存期限可根據該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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