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條的解釋: 1. 本規則中所指的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包括期貨交易所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其他根據法律應負責的人。 2. 本規則中所指的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的主管及其代理人。 根據資料來源,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條中的解釋,確定了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以及經理人的定義,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的主管及其代理人。根據這些解釋,可以確定期貨交易所內部相關職位的責任及權限範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