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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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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交易所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契約之設計與研究。 二、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之作業。 三、與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結算交割之作業。 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五、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 六、本期貨交易所之內部稽核。
  2. 2.從事前項第二款所定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執行該業務之人員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條,業務人員指的是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業務的人員,包括期貨交易契約設計和研究、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易、監視、保證金和權利金處理、與期貨結算機構相關的結算交割作業、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的電腦作業和資訊管理、會員或期貨商的財務和業務查核以及期貨交易所的內部稽核。 根據給定的上下文,我們可以舉一個與本條規定有關的範例。例如,在期貨交易所工作的業務人員可能負責監視交易市場,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並監督保證金和權利金的處理。他們可能需要執行交易監管任務,例如檢查交易行為是否符合規定,並確保市場中的操作公平和透明。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80066)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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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交易所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契約之設計與研究。 二、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