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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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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2. 2.期貨交易所遇有股東常會或會員大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本會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3. 3.期貨交易所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或會員大會分送股東並向本會申報。
  4. 4.期貨交易所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5. 5.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得以收支報告表替代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述法規,解釋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內容如下: 第1項規定,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根據此規定,期貨交易所應按照會計年度的結束,將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這樣可以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第2項規定,期貨交易所遇有股東常會或會員大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本會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根據此規定,如果期貨交易所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及申報給主管機關的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則期貨交易所應在發生不一致的日起兩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3項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或會員大會分送股東並向本會申報。根據此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編製年報並在股東常會或會員大會上分送給股東,同時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4項規定,期貨交易所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根據此規定,期貨交易所應在每個月的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個月的會計項目月計表、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 第5項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得以收支報告表替代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根據此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可以使用收支報告表來替代綜合損益表和權益變動表。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台灣期貨交易所官方網站,https://www.taifex.com.tw/cht/3/law_contract_item.aspx 2. 證券期貨用語解釋,證券期貨局官方網站,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33&parentpath=0,2,31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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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